夫妻離婚是不可以查詢其他家屬的個人财産的,就算是夫妻之間相互查詢個人名下的财産,也需要當事人主動的向法院遞交相關的申請。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三十九條夫妻共同财産的離婚處理,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财産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财産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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