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抗訴答複方式是:由上級檢察機關通過書面形式通知下級檢察機關,上級檢察院認為抗訴正确的,應當支持抗訴;認為抗訴不當的,應當向同級人民法院撤回抗訴,并且通知下級檢察院。
【法律依據】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同級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裁定的抗訴,應當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抗訴書,并且将抗訴書抄送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原審人民法院應當将抗訴書連同案卷、證據移送上一級人民法院,并且将抗訴書副本送交當事人。
上級人民檢察院如果認為抗訴不當,可以向同級人民法院撤回抗訴,并且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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