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定是指定職能、定機構、定編制。
1、釋義:定機構:确定行使職責的部門,包括名稱、性質(行政或事業)、經費(全供、差供、自收自支)等。
2、定編制:定人員數額,這其中包含部門領導職數和内設機構的領導職數。
3、定職能:就是這個部門具體是幹什麼的,以及部門内設的處(科或股)、室的具體職責。
4、細節規劃:微觀層面的“三定”,其實就是對每一個部門履行職責、設立内設機構、配備編制和職數等内部行政行為的具體規範和約束。當前,部門的“三定”規定一般由以下幾個方面的内容組成:1.制定部門“三定”規定的依據、部門規格(政府組成部門、部門管理機構、級别等)等。
5、職責調整,包括新增、取消、移交、下放、加強的職責等。
6、部門主要職責。按照行政權力分工,列舉部門行使的主要職能及承擔的相關責任。
7、内設機構,明确設立多少個内設機構,界定每一個内設機構的主要職能及相應責任,這是對部門主要職責的分解和細化。
8、人員編制,明确部門與内設機構的領導職數,以及部門可配備的編制數。
9、其他事項,大多是指部門之間的權責劃分及協調機制建設。
10、附則,明晰“三定”規定的解釋權及生效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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