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土地補償費。土地補償費一般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産值的六至十倍。
2、土地征收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标準,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産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産值的十五倍。
3、青苗補償标準。對剛剛播種的農作物,按季産值的三分之一補償工本費。對于成長期的農作物,最高按一季度産值補償。對于糧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得到收獲的,不予補償。對于多年生的經濟林木,要盡量移植,由用地單位付給移植費;如不能移植必須砍伐的,由用地單位按實際價值補償。對于成材樹木,由樹木所有者自行砍伐,不予補償。
4、其他附着物的補償标準。征收土地需要遷移鐵路、公路、高壓電線、通訊線、廣播線等,要根據具體情況和有關部門進行協商,編制投資概算,列入初步設計概算報批。拆遷農田水利設施及其它配套建築物、水井、人工魚塘、養殖場、墳墓、廁所、豬圈等的補償,參照有關标準,付給遷移費或補償費。用地單位占用耕地建房或者從事其它非農業建設時,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的規定,繳納耕地占用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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