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上市公司及其最近3年内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或涉嫌違法違規正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的情形。
2、本次重大資産重組不存在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可能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或者違背公開、公平、公正原則的其他情形。
3、借殼時配套融資對象為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取得的股票鎖定期為36個月,其他投資者為24個月,且配套融資發行股份數量不能超過交易前上市公司總股本的20%。
4、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發生變更之日起3年後将其名下或關聯資産注入上市公司不再視為借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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