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适應“三權分置”後土地經營權入市的需要,《民法典》物權編增加土地經營權的規定,并删除耕地使用權不得抵押的規定。也就是說,耕地使用權可以進行抵押。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條規定,下列财産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權;
(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土地的使用權,但是法律規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等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營利法人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公益設施;
(四)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争議的财産;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财産;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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