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五條、第十七條和公安部三局關于執行戶口登記條例的初步意見第九條的規定,公民分戶應按如下規定辦理:
1、公民分戶的标準是一家雖同居一處,但經濟獨立,分别生活,可以 分别立戶。
2、分戶的條件是實際住房有兩個以上自然間,且單獨生活。單元樓房的分戶僅限于離婚分戶,筒子樓的分戶按平房分戶辦理。自建房等違章建築不予分戶。
(1)一家同居一處,因結婚單獨居住,不在一起生活的;
(2)經法院判決或調解的離婚當事人有房屋居住權,且确實在此居住的;
(3)經法院判決或調解的房産糾紛當事人有房屋居住權,且确實在此居住的;
(4)已辦理了私房析産、贈予以及繼承手續的;
(5)已在房屋管理部門辦理了房契分戶手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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