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工資時效為30天,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用人單位确因生産經營困難暫時無法按時支付工資的,經與本單位工會協商一緻,可以延期在一個月内支付勞動者工資。
法律依據:
《工資支付條例》第七條
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按周、日、小時支付工資。
第八條
對完成一次性臨時勞動或某項具體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按有關協議或合同規定在其完成勞動任務後即支付工資。
第九條
勞動關系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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