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合同在發生糾紛時,一方作為原告起訴到法院後,另一方作為被告如果認為原告的起訴請求或理由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直接請求法院駁回其訴訟請求即可。但是,如果被告方還認為是實際是原告的原因造成違約并造成損失,則被告方可以提出反訴。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
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一條,原告可以放棄或者變更訴訟請求。被告可以承認或者反駁訴訟請求,有權提起反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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