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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二建注冊的條件

知識 更新时间:2025-02-14 07:24:02

  注冊管理

  (一)、行政許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十四條。

  (二)、行政許可條件

  1、經全國建造師執業資格統一考試合格,取得執業資格考試合格證書。

  2、受聘于建築業企業從事工程項目管理工作。

  3、達到繼續教育标準。

  (三)、申請材料目錄

  1、建造師注冊申請表。

  2、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合格證書。

  3、達到繼續教育标準的證明材料。

  4、身份證、聘用單位出具的聘用合同等複印件。

  (四)、行政許可程序

  1、申請人通過聘用單位向單位工商注冊所在地的省、市、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2、省建設廳政務服務中心(注冊中心)對申請注冊的有關材料進行初審,提出初審意見,并将初審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上報建設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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