異地交通違章的被處罰人不服公安交通管理機關的警告、罰款裁決或者公安機關拘留裁決的,可在接到通知後十五日内向主管公安機關或者上一級公安交通管理機關提出申訴。
《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第四條規定,交通警察執勤執法中發現的違法行為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管轄。對管轄權發生争議的,報請共同的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管轄。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及時确定管轄主體,并通知争議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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