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效,對于代位繼承的财産,屬于孩子的權利。根據我國《民法總則》第十八條規定,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财産及其他合法權益,除為被監護人的利益外,不得處理被監護人的财産。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的權利,受法律保護。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責任;給被監護人造成财産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者有關單位的申請,撤銷監護人的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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