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債權人提出破産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債務人。債務人對申請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應當自異議期滿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除前款規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破産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前兩款規定的裁定受理期限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十五日。
2、人民法院裁定不受理破産申請的,應當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達申請人并說明理由。申請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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