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駛證可以異地年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令第139号第五十七條規定。機動車駕駛人應當于機動車駕駛證有效期滿前九十日内,向機動車駕駛證核發地或者核發地以外的車輛管理所申請換證。
申請時應當填寫申請表,并提交以下證明、憑證:
(一)機動車駕駛人的身份證明;
(二)機動車駕駛證;
(三)縣級或者部隊團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有關身體條件的證明。
屬于申請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的,應當提交經省級衛生主管部門指定的專門醫療機構出具的有關身體條件的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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