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損害賠償制度的主體是婚姻當事人,而且也隻有在離婚當事人提出離婚時才能提出離婚損害賠償的請求。有下列情形之一,導緻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3、實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法律依據】
根據《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緻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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