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派遣用工單位單方面調崗降薪的行為不合法,變更勞動合同應當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緻,任何一方不得單方變更勞動合同的内容。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35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緻,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内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各執一份。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緻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内容達成協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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