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馳名商标認定和保護規定》第三條:以下材料可以作為證明商标馳名的證據材料:
(一)證明相關公衆對該商标知曉程度的有關材料;
(二)證明該商标使用持續時間的有關材料,包括該商标使用、注冊的曆史和範圍的有關材料;
(三)證明該商标的任何宣傳工作的持續時間、程度和地理範圍的有關材料,包括廣告宣傳和促銷活動的方式、地域範圍、宣傳媒體的種類以及廣告投放量等有關材料;
(四)證明該商标作為馳名商标受保護記錄的有關材料,包括該商标曾在中國或者其他國家和地區作為馳名商标受保護的有關材料;
(五)證明該商标馳名的其他證據材料,包括使用該商标的主要商品近三年的産量、銷售量、銷售收入、利稅、銷售區域等有關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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