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物業管理條例》第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業主大會會議可以采用集體讨論的形式,也可以采用書面征求意見的形式;但是,應當有物業管理區域内專有部分占建築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參加。
隻有業主大會的參與人數超過半數,會議的決議方能有效,這充分體現了業主大會是代表全體業主利益的機構,需要得到法定人數的同意後才能對某些事情進行探讨和決議,這樣有利于保障業主們的共同利益,營造良好的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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