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試用期内,應提前3日以口頭或者書面形式通知企業解除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
依據我國《勞動法》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第三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