屬于自首的情形包括:
1、一般自首: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2、特别自首、準自首: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法律依據】
《刑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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