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般認為一方婚前财産為個人财産,一方婚前辦理按揭手續,并取得産權證,則應該屬于婚前财産。
2、對于産權證登記在一方名下,配偶方有證據證明婚前購房時其也共同出資,且同時有證據證明其婚前是基于雙方均認可所購房屋為共同所有的前提下進行出資的,則雖然該房産登記在一方名下,仍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财産,分割時應按共同财産的分割原則進行處理,同樣的,其按揭貸款債務為共同債務。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三)》第十條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産買賣合同,以個人财産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财産還貸,不動産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産由雙方協議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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