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扣分在十二分之内的,需要持處罰決定書到指定的銀行交罰款;扣分滿十二分的,需要到駕駛證核發地車管所或到違法地車管所參加學習并考試科目一,合格後,方能将分數清零。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4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行為,除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外,實行累積記分制度。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累積記分達到規定分值的機動車駕駛人,扣留機動車駕駛證,對其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教育,重新考試;考試合格的,發還其機動車駕駛證。對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在一年内無累積記分的機動車駕駛人,可以延長機動車駕駛證的審驗期。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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