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單”,俗稱為委托人為了逃避中介費,跳過中介服務機構直接訂立購房合同的行為。
一. 法律規定
我國《民法典》首次明确規定了“跳單”行為,對違背契約精神的行為進行了嚴格限制。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條規定:“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條規定:“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務後,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機會或者媒介服務,繞開中介人直接訂立合同的,應當向中介人支付報酬。”
上述條款明确規定了中介人、委托人的責任與義務,立法目的是為了保障中介服務機構與委托人雙方的合法權益,有利于促進房地産市場的穩定健康發展,更有利于在全社會弘揚誠實守信的傳統美德,形成人人重承諾、守信用的良好風尚。
二. “跳單”行為構成要件:
(一)委托人接受了中介人的服務;
(二)委托人利用了中介人提供的信息機會或者媒介服務;
(三)委托人繞開中介人直接訂立合同。
三. 違約責任
委托人隻要滿足了以上要件即構成“跳單”行為,無論是否善意、簽訂居間服務合同與否,均需要承擔違約責任。
如果委托方并未利用該中介機構提供的信息機會或者媒介服務等條件,而是通過其他公衆渠道獲得同一房源信息,則不構成“跳單”行為,無須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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