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農村村民在村莊、集鎮規劃區内建住宅的,應首先向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提出建房申請,經村民會議讨論通過後,按照下列審批程序辦理。
2、需要使用耕地的,經過鄉級人民政府審核,縣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并出具選址意見書後,就可依照《土地管理法》向縣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用地,經過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後,由縣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劃撥土地。
3、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閑地和其他土地的,由鄉級人民政府根據村莊、集鎮規劃和土地利用的規劃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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