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君主時代,期望真正的依法治國隻能是夢想。因為,帝王就是可以超越法制的那個人,說到底帝王的意願才是最大的法。
嶽飛雕像
曆朝曆代,殺功臣者有之,不需要理由和罪名,如劉邦、呂後殺韓信,因為韓信見疑于他們;網羅罪名殺人者有之,隻是為了某種政治目的,如武則天利用周興、來俊臣興大獄以陷良善;逼反臣子者有之,沒有理由就制造一個理由,如康熙帝逼反三藩,因為康熙帝主觀認定“撤亦反,不撤亦反”。
于謙墓
為什麼嶽飛以“莫須有”、于謙以 “意欲”的罪名冤死,天下人不服?因為,天下人認為嶽飛、于謙是有大功于國家的英雄,不該得到如此悲慘下場。因此,提起臭名昭著的“冤案”,前有宋朝秦桧冤殺嶽飛的“莫須有”,後有明朝徐有貞冤殺于謙的“意欲”。為什麼秦桧、徐有貞們能夠得逞?因為他們的作為正中帝王的下懷。
商鞅
其實,類似“莫須有” “意欲”的罪名,可以追溯到更早的年代。比如商鞅之死,就可能是最早的著名冤案。因為“公子虔之徒告商君欲反”,于是,秦惠文王“發吏捕商君”,最後“車裂商君”。所以,“作法自斃”作為成語,真正的意思不能理解為因為商君制定的法律,使得自己無法入住酒店,管到了商君自己身上,而應當是商君制定的法律集權于君王,使得君王可以超越法律處死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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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釋1:“莫須有”(也有史書記載為“必須有”)《宋史•嶽飛傳》:
獄之将上也,韓世忠不平,詣桧诘其實,桧曰:“飛子雲與張憲書雖不明,其事體莫須有。”世忠曰:“莫須有三字,何以服天下?”
注釋2:“意有之”“意欲”《明史•于謙傳》:
景泰八年正月壬午,亨與吉祥、有貞等既迎上皇複位,宣谕朝臣畢,即執謙與大學士王文下獄。誣謙等與黃竑構邪議,更立東宮;又與太監王誠、舒良、張永、王勤等謀迎立襄王子。亨等主其議,嗾言官上之。都禦史蕭惟祯定谳。坐以謀逆,處極刑。奏上,英宗尚猶豫曰:“于謙實有功。”有貞進曰:“不殺于謙,此舉為無名。”帝意遂決。丙戌改元天順,丁亥棄謙市。
《明史紀事本末•卷三十五》:
上之複辟也,有貞嗾言官以迎立外藩議,劾王文,且誣謙,下獄。所司勘之無驗,金牌符檄見在禁中。有貞曰:“雖無顯迹,意有之。”法司蕭維桢等阿亨輩,乃以“意欲”二字成獄。
注釋3:“欲反”《史記•商君列傳》:後五月而秦孝公卒,太子立。公子虔之徒告商君欲反,發吏捕商君。商君亡至關下,欲舍客舍。客人不知其是商君也,曰:“商君之法,舍人無驗者坐之。”商君喟然歎曰:“嗟乎,為法之敝一至此哉!”去之魏。魏人怨其欺公子卬而破魏師,弗受。商君欲之他國。魏人曰:“商君,秦之賊。秦彊而賊入魏,弗歸,不可。”遂内秦。商君既複入秦,走商邑,與其徒屬發邑兵北出擊鄭。秦發兵攻商君,殺之於鄭黾池。秦惠王車裂商君以徇,曰:“莫如商鞅反者!”遂滅商君之家。
作者:花開時節當讀史。堅持原創,獨立思考;反思曆史,啟示未來。喜歡的,請點贊、關注、轉發;有感想、有異議的,請寫下你的評論,參與讨論和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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