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勞動局投訴的,勞動局經審查,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場受理。
受理後先進行調解,調解的時間為十五日。調解不成的,勞動者要求仲裁的,應當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請書副本送達。
【法律依據】
《勞動争議調解仲裁法》第八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會同工會和企業方面代表建立協調勞動關系三方機制,共同研究解決勞動争議的重大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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