逮捕證發下來不意味着要判刑。逮捕隻是一種強制措施,所謂的判刑,需要經過法院庭審後才能确定,如果經過庭審認定犯罪事實成立,證據确實充分,方能認定罪名成立,同時處以相應刑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一條
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審尚不足以防止發生下列社會危險性的,應當予以逮捕:
(一)可能實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
(三)可能毀滅、僞造證據,幹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複的;
(五)企圖自殺或者逃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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