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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交社保企業該如何處罰

知識 更新时间:2025-02-28 18:58:49

  根據《社會保險法》第六十二條,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申報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按照該單位上月繳費額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應當繳納數額;繳費單位補辦申報手續後,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按照規定結算。

  第六十三條,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

  用人單位逾期仍未繳納或者補足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向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賬戶;并可以申請縣級以上有關行政部門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劃撥社會保險費。

  用人單位賬戶餘額少于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要求該用人單位提供擔保,簽訂延期繳費協議。

  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且未提供擔保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賣其價值相當于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财産,以拍賣所得抵繳社會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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