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取得或編制其他應付款明細表,複核其加計數是否準确,并與明細賬、總賬和報表有關項目進行核對。
2、實施分析性複核。
3、抽取其他應付款進行函證。
4、對發出詢證函未能收回的或回函結果與企業賬面記錄不符的,采用替代程序,審查下一年度明細賬,或追蹤至其他應付款發生時的經濟業務憑證等。
5、抽查明細賬、記賬憑證及原始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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