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産權收益很明顯是基于一方或者雙方的創作、發明等而産生的一種額外的收入。
(1)婚前完成,婚内取得的這一部分收益,就這部分收益普遍認為将其認定為個人财産沒有問題。但是需要結合實際情況考慮。
(2)就知識産權婚内完成,離婚後取得收益的,這部分收益就屬于法律規定的已經明确可以取得的财産性收益。所以這一部分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财産,有必要在離婚時對其進行分配。
(3)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完成的作品,但沒有明确其收益。雙方在離婚時就無法将其認定為共同财産,也無法進行分割。
【法律依據】
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12條規定:婚姻法第十七條第三項規定的“知識産權的收益”,是指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者已經明确可以取得的财産性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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