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四十六條規定,發生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責任争議,醫患雙方可以協商解決;不願意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調解申請,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第四十七條規定,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責任争議的,應當制作協議書。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和醫療事故的原因、雙方當事人共同認定的醫療事故等級以及協商确定的賠償數額等,并由雙方當事人在協議書上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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