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3月13日,國務院決定取消軟件企業行政審批。
軟件企業從事制作、生産、銷售盜版軟件活動,或者使用未經授權許可的軟件産品的,除由有關機關依法處理外,認定機構應報請同級信息産業主管部門取消其軟件企業認定資格,并報上級信息産業部門備案。
認定機構對本條前款所列的軟件企業可視其情節輕重,在一至三年内不受理其認定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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