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加班扣工資違法。
根據《勞動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由于生産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第四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不得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
第五十條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币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法律依據:
《勞動法》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由于生産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第四十三條
用人單位不得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
《勞動法》第五十條
工資應當以貨币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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