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遇不可抗拒的災禍造成繳納罰金确實有困難的,經申請,人民法院可以酌情減少罰金數額或者免除全部罰金。
所謂不能抗拒的災禍,主要是指火災、水災、地震等自然災害或者罪犯及其家屬重病、傷殘等。
【法律依據】
《刑法》第53條,罰金在判決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繳納。期滿不繳納的,強制繳納。
對于不能全部繳納罰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時候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以執行的财産,應當随時追繳。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災禍等原因繳納确實有困難的,經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繳納、酌情減少或者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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