劃撥的土地不需要繳納國有土地出讓金。如果使用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應當按規定繳納土地出讓金,出讓金應該由受讓方繳納;也可以根據合同約定,由轉讓方代為繳納。
【法律依據】
《土地管理法》第55條,以出讓等有償使用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單位,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标準和辦法,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等土地有償使用費和其他費用後,方可使用土地。自本法施行之日起,新增建設用地的土地有償使用費,百分之三十上繳中央财政,百分之七十留給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具體使用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财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并報國務院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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