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法律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經濟補償标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經濟補償金的數額,需要根據勞動者的工作年限來确定。
應該分兩段來計算賠償金,從用工之日起到2008年1月1日應是經濟補償标準的百分之五十的賠償金,另一段從2008年1月1日到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按經濟補償标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标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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