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财産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财産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由此可見,離婚時可以通過離婚協議将房産約定給女方,也可以在法院訴訟時放棄共同房産,從而把房子留給女方。
在離婚後,如果房子并未登記在女方名下,可以拿着離婚協議或者判決書,去房屋所在地的不動産登記中心辦理過戶手續。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房子存在按揭貸款,在貸款尚未結清的情況下,是無法辦理過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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