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一個月的計算方式是從犯罪嫌疑人被拘留開始計算:
1、一般情況下應當在3日内提請檢查院批捕,檢查院應在7日内作出是否批捕的決定。
計算公式:1~3+7=8~10天。
2、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1至4日,檢查院應在7日内作出是否批捕的決定。
計算公式:3+(1~4)+7=11-14日。
3、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3次以上)、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2人以上),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檢查院應在7日内作出是否批捕的決定。
計算公式:30+7=37日。
總的計算公式:X(1~30日)+7日(檢查院批捕的時間)=8~37日。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69條第一款規定:“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說在拘留後的3日以内,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1至4日。”
第二款規定:“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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