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變更可撤銷合同的特點是:
1、主要是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合同。
2、須由撤銷權人在除斥期間内主動行使撤銷權。
3、合同在被撤銷前是有效的。
4、撤銷權人可以撤銷或變更合同。
【法律依據】
根據《民法典》第155條規定: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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