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行基層民主自治的意義:實行基層民主自治可以擴大群衆性自治,是社會主義民主最為廣泛而深刻的實踐,是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基層民主。公民參與民主自治能夠逐步增強和提高自己政治參與的責任意識和實際本領。
“基層群衆自治制度”,是依照憲法和法律,由居民(村民)選舉的成員組成居民(村民)委員會,實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自我監督的制度。
在新中國成立後的民主實踐中逐步形成的,并首先發育于城市。中共十七大将“基層群衆自治制度”首次寫入黨代會報告,正式與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中國共産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民族區域自治制度一起,納入了中國特色政治制度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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