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場上的十大忠告?不成功,請離職這樣的職場“軍令狀”有效嗎?,我來為大家科普一下關于職場上的十大忠告?以下内容希望對你有幫助!
不成功,請離職!這樣的職場“軍令狀”有效嗎?
廣州一職工因此被離職,經過一裁兩審追回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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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職場上,部分用人單位采取一些隐蔽的手段來實現約束激勵員工的目的,比如讓員工簽署“不成功便離職”的“軍令狀”,即完成不了業績便主動辭職。
法官指出,用人單位這種做法并不少見,如果真按如此“軍法”辭退勞動者,可能涉嫌違法,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他提醒,靠立“軍令狀”約束勞動者不可取,勞動者也不應輕易簽署書面文件,避免潛在風險。
“不成功,請離職”, 這樣的“軍令狀”有效嗎?9月7日,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發布一起勞動糾紛裁判結果,記者了解到,這樣的職場“軍令狀”并非員工真實意思表示,不能視為員工主動離職!
員工被迫簽下“軍令狀”
2004年,劉某入職以經營家電連鎖賣場為主的某電器公司。2020年6月5日,某電器公司向劉某發出《催辦離職(交接)手續的通知函》,稱公司于2020年4月20日收到劉某提交的《辭職申請書》,經公司領導審批,同意劉某的離職申請,并以此主張劉某系自行辭職,無需向其支付任何經濟補償金。
劉某确認《辭職申請書》系其本人書寫,但并非其真實意思表示,而是公司為了提升銷售業績,提前準備并強迫各門店店長簽署的“軍令狀”。 劉某離職前擔任廣州市黃埔分店店長一職。
在接到公司催辦離職的通知後,劉某繼續打卡上班到6月29日,直至打卡權被公司取消。離職後,劉某提出勞動仲裁,要求電器公司支付補償金。仲裁委以劉某系自行辭職為由駁回其經濟賠償金的請求。
劉某不服仲裁結果,向廣州市黃埔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認為電器公司屬于單方違法解除雙方勞動合同,應當按照其工作年限15.5年,向其支付經濟賠償金27萬餘元(15.5個月工資的兩倍)。
廣州市黃埔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某電器公司一次性向劉某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123690元及2020年6月1日至6月30日工資5739.83元,駁回劉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電器公司不服,提出上訴。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如此離職有違常理
法院指出,本案争議焦點在于《辭職申請書》是否為黃某的真實意思表示。
法院認為,該辭職申請書并非劉某真實意思表示,某電器公司主張劉某屬于自行離職不能成立。
首先,劉某作為工作近16年的老員工,時年已接近50歲,在新冠肺炎疫情較為嚴峻時期提出辭職有違常理;其次,其在接到公司相關通知後,拒不配合交接工作,且繼續打卡上班的行為與《辭職申請書》表露的離職意願相悖;再次,劉某曾因工作突出被公司表彰,公司曾稱其為“合格的,敢打仗、會打仗的優秀店長”,其辭職理由“無法勝任本職工作”存疑;最後,電器公司另一分店店長黃某出庭作證稱:2020年4月20日,公司召開了廣州地區店長每周例會,其本人及劉某均有參加,開會時,公司領導為了提升業績,讓大家表決心,要求全部店長必須簽署《辭職申請書》。劉某的辭職申請實際上是電器公司為提升銷售業績讓各個與會店長簽下的“軍令狀”。
法院同時認為,該份《辭職申請書》确系劉某本人親筆書寫并簽名落款。因此,在劉某與電器公司均無法充分證明離職原因的情況下,更宜視為電器公司提出且經雙方協商一緻解除勞動合同。在這種情形下,電器公司僅須按劉某15.5個月的工資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無需按照前述金額的2倍支付經濟賠償金。
按“軍法”辭退勞動者涉嫌違法
經辦法官表示,用人單位為了提升業績讓勞動者簽下“軍令狀”的做法并不少見。對于這類“軍令狀”,如果用人單位後續果真按“軍法”處理辭退勞動者,則可能涉及違法解除,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部分用人單位采取更加隐蔽的手段來實現約束激勵勞動者的目的。本案中,劉某簽下的《辭職申請書》從表面來看稀松平常,隻有綜合全案證據才會發現該《辭職申請書》有很大可能就是電器公司讓其簽下的變相“軍令狀”。勞動者相較于用人單位普遍處于弱勢地位,也很難對這類“軍令狀”說不。
法官提醒,用人單位靠立“軍令狀”不可取。勞動者不應輕易簽署書面文件,避免潛在風險。
那麼,什麼樣的情況下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法官指出,根據勞動合同法,有下列情形的,用人單位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
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緻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标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用人單位違反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經濟補償标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記者 葉小鐘)
來源:工人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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