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個人原因辭職不能獲得經濟補償金,因公司過錯,如公司未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勞動條件;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等原因辭職則可以獲得經濟補償。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47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标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标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