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别:
一、概念:
1、行政法規:國務院為領導和管理國家各項行政工作,根據憲法和法律,并且按照《行政法規制定程序暫行條例》的規定而制定的政治、經濟、教育、科技、文化、外事等各類法規的總稱。
2、地方性法規:地方立法機關制定或認可的,其效力不能及于全國,而隻能在地方區域内發生法律效力的規範性法律文件。地方性法規是一種數量最大的法律淵源,包括一般地方性法規與特殊地方性法規。
二、制定與實施:
1、行政法規:憲法賦予國務院的一項重要職權,也是國務院推進改革開放,組織經濟建設,實現國家管理職能的重要手段。
2、地方性法規:由各省、直轄市以及省政府所在的市和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制定的規範性法律文件,不得同憲法、法律相抵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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