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防空工程也叫人防工事,是指為保障戰時人員與物資掩蔽、人民防空指揮、醫療救護而單獨修建的地下防護建築,以及結合地面建築修建的戰時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人防法》第四條規定,“人民防空經費由國家和社會共同負擔”,第八條規定,“一切組織和個人都必須依法履行人民防空的義務”,第二十二條規定,“城市新建民用建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修建戰時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等。
《物權法》第一百三十五的規定: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依法對國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有權利用該土地建造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第一百三十六的規定: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設立。新設立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不得損害已設立的用益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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