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刑事訴訟法》第61條的規定,逮捕必須同時具備以下3個條件:
(1)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
(2)可能判處徒刑以上的刑罰;
(3)有逮捕必要。也就是說,不逮捕或者采取其他較緩和的強制措施,如取保候審和監視居住等方法,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因而有逮捕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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