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因财務問題産生糾紛的,應該依據公司章程的規定處理,如果糾紛不能協商處理的,可由股東表決處理。
2、《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六十九條公司聘用、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決定。
3、公司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就解聘會計師事務所進行表決時,應當允許會計師事務所陳述意見。
4、第一百七十條公司應當向聘用的會計師事務所提供真實、完整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财務會計報告及其他會計資料,不得拒絕、隐匿、謊報。
5、第一百七十一條公司除法定的會計賬簿外,不得另立會計賬簿。
6、對公司資産,不得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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