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劣質産品追訴标準: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标準的規定(一)》第16條規定:生産者、銷售者在産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産品冒充合格産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僞劣産品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的;
2、僞劣産品尚未銷售,貨值金額十五萬元以上的;
3、僞劣産品銷售金額不滿五萬元,但将已銷售金額乘以三倍後,與尚未銷售的僞劣産品貨值金額合計十五萬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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