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原則護理期限是到受害人恢複生活自理能力時為止。當事人出院後生活不能完全自理仍需繼續護理的,必須由該醫療機構出具醫囑證明或診斷書确定護理時間和護理人數。
【法律依據】
《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第二十一條: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确定。
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雇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别護理的勞務報酬标準計算。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療機構或者鑒定機構有明确意見的,可以參照确定護理人員人數。
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複生活自理能力時止。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複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确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二十年。
受害人定殘後的護理,應當根據其護理依賴程度并結合配制殘疾輔助器具的情況确定護理級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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