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十七條規定:“各單位應當定期将會計賬簿與實物、款項及有關資料相互核對,保證會計賬簿記錄與實物及款項的實有數字相符、會計賬簿記錄與會計憑證的有關内容相符,會計賬簿之間相對應的記錄相符、會計賬簿記錄與會計報表的有關内容相符。”
據此,對賬的内容主要包括賬證核對,賬賬核對,賬實核對,賬表核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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