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
“生不養死不葬”通常用來形容不孝順的子女,這種現象曆來為人們所唾棄,不符合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子女作為法定的第一順序繼承人,當然地享有法定繼承權,但未盡贍養義務的子女能否當然地享有全面的繼承财産權益呢?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如何主張自己的權益呢?
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近期審理了這樣一起申請撤銷調解确認決定的案件,一邊是悉心照料植物人弟弟14年的四姐妹,一邊是對父親不盡贍養義務的女兒,法院最終依法支持了四姐妹的訴請,裁定撤銷第一順序繼承人全面繼承房産的司法确認裁定書。
本案的裁判,彰顯了司法确認程序異議之訴的程序性價值,在老齡化社會的背景下,具有重大的社會意義,對那些不盡義務的第一順序繼承人産生警示作用,較好地發揮了司法裁判對社會生活的指引、示範和規範作用。
植物人弟弟去世後留下一套房
一場突發疾病,讓正值壯年的曹某成了植物人。那是2003年,此前不久,他剛剛與妻子張某經法院調解離婚,8歲的女兒小曹由張某帶走撫養。眼看曹某陷入無人照料的境地,他的四位姐姐主動承擔起了看護照顧弟弟的責任。持續植物人狀态的曹某,有着180多斤的體重,幫他翻身至少需要兩個人,姐姐們常常累得滿頭大汗。
一開始,曹家四姐妹也曾給張某打過電話,特别是年節的時候,希望張某能帶着孩子來看看曹某,或許能給弟弟一些親情的鼓勵,以及醒來的希望。她們知道,離了婚的張某對曹某已經沒有任何義務了,并不奢望對方拿錢或者幫着照顧。但是,張某始終沒露過面。她和曹某的孩子小曹,也鮮少踏足這個曾經的家。後來,四姐妹也就不打電話了。
就這樣,14年過去了。曹某于2017年7月的一天,無聲無息地去世了。葬禮上,張某和女兒小曹依然沒有露面。
操辦完弟弟的喪事,曹家四姐妹整理遺産遺物,一套位于北京市通州區的86.45平方米的商品房,是曹某唯一的遺産。這套房子,是曹某與張某婚後購買的,屬于夫妻共同财産,但曹某與張某離婚時并未處理,房産證一直在曹某處。關于房子的處理問題,曹家四姐妹直接聯系了侄女小曹。此時小曹22歲,已經成年了。然而,小曹對此事仿佛并不上心。在電話中,她要麼說太忙,要麼說不着急您看着辦,事情就這麼暫時擱置下來。
四姐妹決定當一回原告
四姐妹将房産證保管好,想着侄女還在上學,确實不急于一時。然而接着,她們兩次作為被告接到了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的電話。第一次是2018年,侄女小曹起訴她們歸還房本,但很快撤訴了。第二次是2019年,小曹起訴她們騰房。看起訴材料,四姐妹才知道房子竟然已經登記在小曹名下了。
原來,在曹家四姐妹毫不知情的情況下,小曹與張某已于2018年就房子的繼承事宜達成調解協議,約定房子由小曹一人繼承,并向法院申請司法确認。2019年2月12日,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民事裁定書,确認小曹與張某達成的調解協議有效,涉案房屋由小曹繼承。拿着生效法律文書,小曹于2019年2月18日順利辦理了房屋産權變更手續。
這一刻,曹家四姐妹又是氣憤,又是寒心。14年照顧植物人弟弟的辛勞付出,14年對侄女小曹所表現出的冷漠和不孝的憤懑,讓她們咽不下這口氣。她們查閱了一些法律規定,知道小曹是第一順序繼承人,已經生效民事裁定确認了繼承權益,而且房子已經過戶,想要扭轉當前的局面希望渺茫。但她們決定做一回原告,期望法律給她們一個公道。
商量好後,她們一紙訴狀将小曹訴至東城區法院,提出根據法律規定,她們是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适當的遺産。小曹與張某隐瞞了四姐妹長期扶養被繼承人曹某的事實,在其毫不知情的情況下,通過達成訴前調解協議并經司法确認的形式繼承曹某名下的房屋,侵害了她們的合法權益,故申請撤銷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裁定書。
一錘定音裁定被撤銷
法庭上,面對許久未見的侄女和張某,曹家四姐妹情緒有些激動。
“你要這房子可以,至少應該跟我們打聲招呼吧?”
“你眼裡壓根就沒有我們這些人,就像沒有你爸爸一樣。人還在的時候,錢沒給過一分不說,看都不曾看一眼,人一走就跳出來要房子!”
“你爸爸植物人躺在床上14年,我們照顧了14年,沒有功勞也有苦勞吧?這麼急着要把我們趕出去,還想了這麼‘高明’的招兒!”
“怪不得叫你不肯來,原來早都想好了,自己就把事全辦了。”
四姐妹你一句我一句。反觀小曹和張某,卻顯得很冷靜。
她們就一句,小曹是第一順序繼承人,有第一順序繼承人時不适用第二順序繼承人。關于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書,她們認為,調解協議司法确認程序中的申請人隻有小曹與張某,曹家四姐妹屬于繼承人以外的範圍,不是繼承案件的必要訴訟參與人,所以司法确認程序合法,涉案房屋應由小曹一人繼承。
“不盡贍養義務,你有什麼資格繼承遺産?”曹家二姐提出。
“我還在上學,沒有經濟來源,自然沒法贍養。”小曹答。
“不拿錢也罷了,來看看自己的爸爸總可以吧?”曹家二姐再問。
“我平時要上課,假期要打工,實在沒有時間。”小曹理直氣壯答。
法官則問了小曹一些很細緻的問題。比如,你和張某住在哪裡?你成年後在哪裡讀書?從學校回家的路線是怎樣的?查明小曹與張某居住在東城區,成年後在廊坊讀大學。在與通州居住的患病父親相距較近的情況下,小曹極少“順路”去探望照顧父親。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中被繼承人曹某因病長期卧床,需要他人照料。曹家四姐妹作為曹某的姐姐,多年來對曹某進行扶助、供養,扶養較多,屬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七十四條規定的利害關系人。小曹與張某達成的調解協議書可能會影響到曹家四姐妹的合法權益,故于2020年9月25日裁定撤銷了此前作出的民事裁定書。
該撤銷裁定目前已生效。小曹依據原裁定書辦理的房屋産權變更登記亦随之撤銷。雙方重新進行遺産繼承。
裁判解析
本案兩個審理難點的認定
第一,本案應當适用的程序。2015年的民訴法解釋形成了提出異議的司法确認利害關系人保護制度,并明确規定了适用特别程序審理的案件不适用第三人撤銷之訴、再審以及檢察院抗訴或再審建議。本案中,曹家四姐妹針對已經生效的确認人民調解協議效力的裁定提出異議,應當适用民事特别程序監督案件。
第二,本案審查的内容和範圍。法律賦予了利害關系人提出異議的權利,但司法實踐中就此類案件的審查内容、審查程度大相徑庭,有僅從管轄法院、申請人主體資格、司法确認是否程序合法等方面進行形式審查的;也有除形式審查外,對于異議申請涉及的基礎法律關系相關事實進行嚴格的實體審理的。
本案的問題關鍵在于,曹家四姐妹是否與被繼承人的遺産分配存在着利害關系,能否成為法律意義上的利害關系人。本案在審理的過程中,除了審查相關民事裁定書的管轄問題、申請人主體資格、程序是否合法等程序性問題外,通過直接詢問當事人,了解被繼承人離世前十多年間被繼承人、繼承人的生活狀态,特别是了解到小曹成年後,從經濟上和精神上均未充分履行贍養義務。小曹亦認可四位姑姑在被繼承人生病後長期扶助、供養,承擔了較多的扶養責任。
因此,法院認為,本案雖然存在第一順序繼承人,但曹家四姐妹構成法律意義上的利害關系人,相關民事裁定書可能會影響到曹家四姐妹的實際利益,曹家四姐妹不應當在遺産繼承處理中被排除在外。
專家點評:發揮司法确認程序異議之訴維護公平正義的價值
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副教授、博士生導師 劉 斌
本案中,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的小曹,對處于植物人狀态的被繼承人不管不問,不履行法定的贍養義務,是典型的“生不養死不葬”,而曹家四姐妹作為被繼承人第二順序繼承人,在長達14年的時間裡扶養、照料被繼承人。一方是有法定義務而不履行,一方是無法定義務而付出良多,形成了鮮明的對比。小曹通過隐瞞曹家四姐妹長期扶養被繼承人的事實,與張某達成調解協議繼而進行司法确認程序,實現了一人繼承遺産的目的,而曹家四姐妹作為法律意義上的利害關系人,有權提起司法确認程序異議之訴,撤銷可能影響其實際利益的民事裁定書,進而重新啟動遺産繼承。
本案的審理體現了以下三個方面價值:
其一,彰顯了“司法确認程序異議之訴”的程序性價值。
司法确認程序在極大節約訴訟資源、提高司法效率的同時,亦不可避免地因程序簡化而存在可能引發損害案外人利益的情況。無救濟則無權利。為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七十四條規定,适用特别程序作出的判決、裁定,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作出該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提出異議,即特别程序的異議制度。通過賦予當事人,特别是權益受損的利害關系人以解決問題的渠道,有助于維護司法确認程序自身的正當性。以本案為例,曹家四姐妹通過提起“異議之訴”,不僅有助于人民法院全面審查原裁定,更使作為第二順序繼承人的曹家四姐妹在存在第一順序繼承人的情況下有了進入司法程序的可能。本案是司法确認程序異議之訴的典型案例,彰顯了“司法确認程序異議之訴”的程序性價值。
其二,實踐了繼承法第十四條中“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的實體性價值。
一般來說,申請人能否構成法律意義上的利害關系人是人民法院審理司法确認程序異議之訴的核心焦點。本案中,小曹系曹某的第一順序繼承人,曹家四姐妹系曹某的第二順序繼承人,故在一般的法定繼承案件中,曹家四姐妹不能直接參與繼承。即便其符合我國繼承法第十四條規定的“酌情分得遺産權”,但實踐中該條的司法适用率很低。以北京為例,據不完全統計,在2019年全市審理的2399件繼承案件中,僅有30件案件的法律适用中引用了該條,且僅有7件一審案件涉及到“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能否适當分得遺産。本案中,由于司法确認程序的審查範圍和深度遠低于民事普通程序,為維護家庭倫理關系,确認曹家四姐妹構成法律意義上的“利害關系人”,是對繼承法中“利害關系人”實體性價值的實踐。
其三,發揮了警示“不盡義務”的第一順序繼承人的社會價值。
子女作為法定的第一順序繼承人當然地享有法定繼承權,同時也負有法定的贍養老人的義務。随着我國社會老齡化進程的加劇,“空巢老人”現象愈發嚴峻。就像本案中的極端情形,如果被申請人未盡贍養義務卻能當然地全面繼承财産權益,不僅讓十多年來扶養弟弟的曹家四姐妹心寒, 也有悖于權利與義務相統一的基本觀念。故本案在肯定曹家四姐妹多年來的扶養付出的同時,将極大震撼并警示類似的不盡義務的第一順序繼承人,不能有“權”任性,較好地發揮了司法裁判對社會生活的指引、示範和規範作用。
(來源:人民法院報微信公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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